前陣子繳完所得稅,突然想到繳稅時的扣除額機制,
好像可以套用到房屋稅,讓整個稅制可以變得公平,執行上也不會太困難。
尤其是大家最喜歡討論的,房子是不是自住,稅額應該不一樣,
往往會牽涉到真自住跟假自住的判斷依據跟調查的困難度,
但假如房屋稅的算法「有可能」改成多少坪以下免(低)稅的話,
那搞不好問題就簡單多了。
以每一個人有 20 坪的免稅額來說,假如房屋持有人一家有四個人,
那麼房子的總坪數(含多間)在 80 坪以下,就享有免(低)稅賦,
但超過的部份則扣較重的稅。
當然人頭要以(二 or 三)等親以下為主,避免把不認識的人也拉進來,
同時一個人頭只能用在一間房子上,不得重複計算。
不知道這想法的可行性如何? 請大家鞭小力一點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