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nted (桃園古錐潘)》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小弟不久前購入了人生第一棟房子(是預售屋)
: 但是交屋後發現,合約書上面跟權狀上面的坪數不符合
: 也就是合約書上面是寫買20.5坪.但是權狀上面只有19坪
: 整整少了1.5坪.另外公設部分也還沒有點交
: 後來建商打來協商,他說:只有兩條路
: 1.照合約走,賠償我13萬.然後在我合約書上面沒有的東西會一概移除
: (因為小弟是買二樓露台戶.他說會把露台封住)
: 2.以現況點交,賠償我7萬.露台的部分我可以繼續使用
: 小弟想問的是,小弟買一坪20萬,建商少給我1.5坪,應該補35萬才對,
: 但是建商說要用"工程造價"的金額補給我,也就是一坪9萬
: 雖然說工程造價一定比較低,但是用工程造價的金額補給小弟.金額落差太大了
: 在法律的規定上,真的是用工程造價補足嗎???
: 還是說建商應該是要用當初小弟的原購買單坪價錢補足給小弟我呢??
路過實在看不下去,真是丟盡建商的臉,教你幾招:
一、房子不想要:
如果房子蓋的很爛,我看也不要撐了,免得日後修繕什麼問題一堆,直接依內政部
所頒定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第(三)項及第六
點第(三)項之規定,誤差已達7.3%,顯高於法律規定的3%,買方可主張解除契約。
寫個存證信函過去,主張要解約,他們回什麼屁洨都不要管,
直接上網寫一下申訴單,向縣市消保會的消保官告狀,讓消保官來幹爆他們。
二、房子還想要:
(一)、如果對這間房子真的很有愛,你可以主張要求退還價差,
您的主張依據是來自於預售合約,請求他們依約履行,
所以他們如果再扯什麼法定造價,請直接叫他們去吃大便。
由於這個案子是合建分售的情形,
也就是土地出賣人與建物出賣人為不同人的狀況,
他們說要賠你13萬,指的是賠你建物短少的部份,
再從他說要賠你13萬來換算,可以知道他們當初設計土地建物拆款比大約是63:37,
大致上還算合理(這部份知道後,先按下備用)。
除了建物出賣人(建商)要賠你13萬的責任外,
土地出賣人也要負擔契約不履行的責任,
講白話就是也要賠你錢。
要知道,土地持分的計算方式,是用各戶的面積下去按比例攤,
所以你的建物登記面積短少,土地持分必然會隨之減少,
這部份您可以依據合約的規定,請求返還此一部份的差價。
換句話說,剩下的22萬是土地出賣人要賠給你的。
(二)、約定專用的問題:
請去翻你們規約的規定。
約定專用這種東西,建商有沒有簽給你不是重點,
重點是在社區規約裡面有沒有寫,如果規約內有寫,在第一次區權會時大家
有舉手通過,那就是合法沒問題了。
通常一般建商為了保險,會在合約裡面再加註,然後在第一次區權會內趁亂
通過。
不要覺得你多了塊露台能用是建商給你的多大恩惠,一般露台戶的價格都會
比較高,所以你付的房價裡,其實已經隱含了你買下使用權的費用。
換句話說,在你們簽下買賣契約的同時,建商已經承諾了你買的那戶是含有
露台使用權的。
所謂的「約定專用」,其實講更細一點,應該指的是「大家共有部份,約定
給你專門使用」。
在買賣契約裡,它一定不會是列在契約買賣標的,因為大家共有的部份,不
是建商的,它沒有辦法賣給你。
只能請所有的買方,大家一起約定好,同意這部份給你專用。
也就是說,如果建商沒有辦法給你露台來約定專用,建商本身也會負擔一
個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在。
講白話,就是如果他沒有給你這個約定專用權的話,他可能還得賠你錢。
至於他講什麼要把你封起來什麼屁的,都已經交屋了,他是不能進去到你的
專有部份的,既然不能進去你家,又要怎麼施工?
撐竿跳嗎?
聽聽,科科冷笑一下就好。
(三)、請室內設計師幫你量一下房子大小:
我敢打賭,十有八九,會說出那麼扯的芭樂話的建商,工地管理一定不怎麼樣,
在下裝潢前請室設幫你量量看,搞不好實際誤差更多也不一定。
(四)、當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國稅局在我忘了是100年還是101年有個函釋說,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屬合夥關係,
土地出賣人視為營業人,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和營所稅。
但很多建商會「不小心」忘記。
事後,記得幫他們去提醒一下國稅局,
反正,土建63/37拆嘛!
要繳的稅應該不少。
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的土地出賣人,往往都是建商老闆的人頭、親屬、配偶、或
甚至是老闆本人。
公司背稅,最多公司不要,金蟬脫殼就好;
自然人背稅,難道要靈魂出竅嗎?
真的有要表演的話,記得通知一下,我還蠻想長長見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