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最近賣一間房子
簽約時候 寫 8/19日
延遲原因:屋子權狀上有登記兩塊土地,含土地權狀共三張
結果8/10的時候 地政事務所說 有另外三塊土地(法定用地共2.X坪)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法 ~ 不得與原物件切割 也就是說 要把這三塊地 一起過給賣方
然後 因為 地目已經是65年 權狀也遺失
於是要重新申請(要公告遺失30天 所以至少晚一個月以上)
到擬定新交屋日(還沒簽訂新的交屋日確定是十月初賣方可交屋)
這些都擬好了
買方要求我們賠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
其實我們已經有賠違約金之打算
但是他們又講 合約上有一條"所規定之違約金並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說他們自己房子的租約到期 原本算好時間要整修完入住
現在 變成他們要 再多租一年房子 多搬一次家
說這是他們的損害 我們除違約金外 要"部分賠償他們損失"
然後還跟房仲要求退服務費
請問這樣合理嗎?
延遲一日賠1/1000 是算工作天 還是每天都要算呢?
(後面有條 "本契約條款及各項約定條款之天數,甲方雙方同意皆以工作日計算")
假設我們只願意賠違約金 不願意賠償多出來的 他們自己算的 "損害賠償"
他們可以要求無條件解約嗎?
因為這三塊多出來的莫名其妙地 現在搞得一頭霧水 要多繳增值稅 又要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