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賣屋出現一些法條問題致延遲交屋之賠償

作者: chillin (熱心魔人出現 ~)   2016-09-10 21:18:07
家裡最近賣一間房子
簽約時候 寫 8/19日
延遲原因:屋子權狀上有登記兩塊土地,含土地權狀共三張
結果8/10的時候 地政事務所說 有另外三塊土地(法定用地共2.X坪)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法 ~ 不得與原物件切割 也就是說 要把這三塊地 一起過給賣方
然後 因為 地目已經是65年 權狀也遺失
於是要重新申請(要公告遺失30天 所以至少晚一個月以上)
到擬定新交屋日(還沒簽訂新的交屋日確定是十月初賣方可交屋)
這些都擬好了
買方要求我們賠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
其實我們已經有賠違約金之打算
但是他們又講 合約上有一條"所規定之違約金並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說他們自己房子的租約到期 原本算好時間要整修完入住
現在 變成他們要 再多租一年房子 多搬一次家
說這是他們的損害 我們除違約金外 要"部分賠償他們損失"
然後還跟房仲要求退服務費
請問這樣合理嗎?
延遲一日賠1/1000 是算工作天 還是每天都要算呢?
(後面有條 "本契約條款及各項約定條款之天數,甲方雙方同意皆以工作日計算")
假設我們只願意賠違約金 不願意賠償多出來的 他們自己算的 "損害賠償"
他們可以要求無條件解約嗎?
因為這三塊多出來的莫名其妙地 現在搞得一頭霧水 要多繳增值稅 又要賠錢
作者: zeroxod (開心過好每一天)   2016-09-10 22:32:00
...當時沒先調權狀出來看?
作者: hylkevin (19s)   2016-09-10 22:37:00
住一個月要租一年? 那叫他們去住旅館一個月吧...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6-09-10 23:29:00
可以先交屋再過戶啊?
作者: chillin (熱心魔人出現 ~)   2016-09-11 01:01:00
權狀當初沒寫到這三塊法定用地 ~ 然後我也願意賠違約金了卻再被要求他們所謂的"損害賠償"他們已經簽租約 講一句 我們慢慢耗沒關係 反正都已經被延遲了 ~所以 沒談妥賠錢事宜 他不願先簽約
作者: lptin (lptin惽 ? ?)   2016-09-11 09:39:00
這個仲介有責任,他們應該在賣屋前查清
作者: lookptt (WOW)   2016-09-12 02:13:00
嗯哼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9-12 02:13:00
這種東西有時候只給個房屋地址的話,未必能查得清楚。可能得查賣方的財產清冊才行。
作者: weising (weising)   2016-09-12 11:22:00
可以照原先契約訂定之日提前點交給他們,尾款一樣登記完成在給的方式跟對方談看看
作者: lptin (lptin惽 ? ?)   2016-09-12 18:54:00
如果仲介說查不清,太不專業了!至少信義一定有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9-12 22:03:00
行啊!賣方的身分證影本及普通章先交出來再說。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