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個人建議同V大,原PO請認真考慮先走完約再回頭對賣方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
民法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
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蓋依文中所述,房子雖有些問題,但大概9萬
多塊就能處理,顯然不是特別重大的瑕疵,而以目前的房價相比,僅以小瑕疵就
主張要解除契約顯然有失公平,所以應該是只有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故假使真
鬧上法院,原PO未必有勝算。
而且在這當中還會被賣方主張違約,違約金跟解約的存證信函會一直來,在心理
上也會造成壓力,如果賣方是投資客,即有可能並不怕走法院,可能也有合作的
法律顧問,但原PO如果不請律師,就得自己研究相關法律法院判決因應。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現在對原PO最大的風險(損失)就是遭賣方主張違約沒
收價金(也有可能主張要履約契約)的損失,小弟相信應該是9萬元的好多倍。
所以才會建議先將約走完,回頭於6個月內(民法365條)請求減少價金(要轉一
下成為對賣方請求),以避開最大的風險。小弟今年處理一件跟原PO很類似的案件,
,雙方還沒上法院就互寄10幾封存證信函,上了法院還是因緣既會才得以處理。
現在最忌的就是拖,原PO不相信小弟也沒關係,但應該儘快拿著全套資料找律師
諮詢,甚至可分別找二位律師諮詢,才能儘快決定自己下一步要怎麼做。
當然如果原PO現在不想要買這間房子了的話,那可能只能坐下來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