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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海外不動產交易糾紛頻傳,內政部特別訂定「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
銷業務規範」,昨日公告後即刻生效,保障國人赴海外購置不動產安全,此舉讓經營海外
不動產業者大讚,終於有準則可依循。
新規範從行銷廣告內容、銷售說明會應揭露訊息、國外帶看規定、契約書至糾紛處理等均
含括在內,其中更規定,在舉辦銷售說明會時,應附上「不動產說明書」,提供充足訊息
讓民眾了解購置房屋屋況。
另外,針在海外帶看時也規定,仲介不得收取帶看費用,消費者欲保留房屋(土地)承購
權時,仲介若有收取保留費用,應於不動產說明書「其他重要事項」中載明,並開發收據
,若消費者最終決定放棄,也應全數退費,不得沒收。(陳世峰/台北報導)
連結:
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realtimenews/20161206/1005563
其他:
這倒算是一個不錯的政策規範
內政部再加點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