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7-02-03 13:27:32內文:
2017-01-19
設計、施工、使照審查將修法從嚴 建商反彈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為防止「一案建商」擺爛現象層出不窮,內政部營建署研擬修
改建築法第34、56及70條,主要針對建案圖樣設計審議、施工工程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等
3方面,設立第3方專業公正單位加入審查。
營建署署長許文龍表示,希望從建案申請的源頭便嚴格把關,才是「治本」之道。(資料
照/記者劉信德攝)
營建署表示,現行設計審議只需建築師簽證,建管人員再用抽查方式進行審查,施工工程
勘驗因建管單位人力缺乏,多數只走行政流程的重點勘驗,甚至鋼筋綁紮也僅申報就能直
接灌漿;至於申請使照的現勘,多數建管人員只能看重點,無法確實看清楚結構細節。未
來3條文修正通過,地方政府便可針對不同建築項目委託第3方公正單位進行勘驗,才能確
實查驗建案的施工品質。
營建署署長許文龍指出,近幾年大地震大樓倒塌,多數與結構有直接關聯,不少是一案建
商,研擬年後修改建築法的3項條文,希望從建案申請的源頭便嚴格把關,才是「治本」
之道。
他說,第3方審查是針對不同項目委託不同專業公會,像是勘驗結構部分便可委託結構技
師公會,甚至可跨縣市抽樣選擇第3方公正單位;例如北市的建案也可交由新北市的專業
技師公會審查。
與原審有異見 聽誰的?
部分建商對此相當反彈,認為「一案建商」是當今經濟活動的自然產物,並非透過法源便
能控管,修法恐衝擊合法建商;尤其目前逐項審查的委員會已經很多,包括空間設計、環
境評估等都有專屬委員會,若再加入第3方審查機制,將造成審查時間拉長,也會加重建
商土地利息支出成本;且若第3方公正單位與原審查單位,包括建管單位、建築師公會等
意見相左時,又該以誰的意見為主?
麗寶建設副總何昭宏指出,房市景氣低迷,建案銷售周期拉長,一案建商早已沒有生存空
間,修法並非明智的選擇。
政治大學地政系特聘教授張金鶚認為,一案建商是台灣特殊現象,過往房市熱絡時,建商
品牌反而變成次要選擇,造成一案建商問題層出不窮;對於營建署作法應給予正面支持。
但過往一案建商除建築品質較受到質疑外,逃避稅負也是主要目的之一,修法若通過,應
也會對部分建商造成壓力。
連結: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07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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