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塊祖地要強制分割約30多人共有 我是被告
原告方 請的估價師 估的方式非常不合理 如下:
一、相鄰兩塊地不同地號 同一人持有
為什麼調整率是分開計算
我問估價師 他說:
不同地號就算是同一人持有相鄰也不能合併 要分開計算調整率
二、同塊土地 數筆相鄰土地形狀大致相同
只是面積大小有差 合併也很容易 竟然可以下修調整率
不用依持用面積大小共同承擔補償費用 還能得到補償
那相對多人共有大面積土地持有人豈不公平
難到不用考慮將來合併效應
我問估價師 他說:
估價原則規定 要考慮 臨路面寬
小面積臨路面寬小 大面積臨路面寬大
就算將來很容易和鄰地合併也不能列入考慮
我聽了差點暈到 大面積持有 或多人共有的豈不成了冤大頭
難到估價不用視情況調整
不知那位大大 了解土地估價的
為什麼有這麼不合理的估價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