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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4 20:04:02內文:
虛列房地合一稅所得之取得成本小心被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有關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
易所得之計算,如當初係為出價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
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
為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近來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原始
取得成本1,900,000元,惟經查A君實際購買價格僅為1,400,000元,A君主張應再加計購買
該房地後整修費用500,000元,惟僅提示相關裝修工程收據200,000元,是該局乃核定A君
出售案關房地之取得成本為1,600,000元,A君漏報房地交易所得300,000元,除補稅外尚
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買賣房地支付購買價款及費用時,應取具並保留合法憑證作
為房地交易所得列舉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又除取得成本外,得扣除之費用包括購買房
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
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
、清潔費、搬運費)。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
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更新日期:1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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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會在實價登錄上作價
例如說:
(房仲、賣方、買方) 協議以千萬作為簽約價 並登錄到實價登錄
而實際上買方真正只有出800萬而已
等到換原買方要賣房了
那麼原買方的成本要算800萬還是一千萬?
一旦被查到原交易做假 那最初的交易
原(房仲、賣方、買方) 會不會出事呢?
當初登錄的地政士呢?
討論看看算不算虛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