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轉租的新聞很夯。我就去查詢了一下相關的法規。發現這真是一個聰明的做法。
具體作法是先跟屋主承租房子。之後整理再分租當二房東。獲利來源是額外的租金漲幅收
入。也就是假設我租一層公寓28000元。
分租之後一間雅房10000乘4=40000。我一個月可以獲得12000的收入。如果操作10間。一
個月躺著就能收12萬。屌打22k。
這做法就是典型的二房東或類似代管。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問題就在規範上面。
首先他們並沒有不動產從業人員身份。所以仲介業者管轄條例不能規範他們。所以就算我
在網路上廣告不實。坪數不實。樓層打錯。仲介業者廣告不實的6-30萬罰款也不會罰到身
上。
再來因為是個人名義出租。所以公平交易法也沒規範。因為公平交易法的對象屬於企業。
這被認定是個人行為。所以無視公平交易法。
因為這個是先跟房東租下使用權。在把屬於自己的使用權租出去。所以只要合約中沒有特
地註明:禁止分租。就可以在無需告知房東的情況下任意找房客。有任何糾紛跟意見都是
屬於個人行為。有意見就是走鄺日費時的民法。任何罰則都無關。
唯一有相關的是國稅局繳稅。但是這個要房客本身拿租約資料去舉報。而且只是需要補稅
。而且如果報稅的房客增加。二房東可以在租約到期之後提出自己跟房東已無相關租約。
無房租收入。拍拍屁股走人。之後國稅局只會記載地址查原房東是否該地址有出租行為。
不會再追查二房東。
而且原房東還可能被追朔補繳補罰之前的租金稅收。
這生意真不錯。做代管跟仲介業的生意。卻無需被規範也沒罰則。還容易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