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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透過房仲購入約20年中古屋,現況說明書有關是否滲漏水賣方勾否
買賣契約有加註"本標的物依賣方告知確無漏水情形,自交屋起半年內如有漏水,
由賣方負責修繕,若因買方整修而導致者,不在此限。"
105年10月交屋 沒有重新裝潢
105年11月一次雨天發現氣密窗沿有漏水情形請仲介告知賣方
賣方說窗戶漏水屬正常現象不想負責,但是由仲介勸說後還是派人打矽利康修復
之後下雨還是有些許滲漏但因沒有漏到室內所以不想再追究
這個禮拜海棠颱風發現迎風面牆壁有滲漏水情形
導致牆面油漆起泡剝落 漏水至地面造成積水
再次請仲介告知賣方 賣方起初連電話都不接
後來聯絡上了直接回絕說因已經賣出滿六個月不負責處理
請問
1.這種情形是否還是可以依民法第365條請求賠償
2.如果真的需要走法路途徑,所花費用會不會比自行修繕還高
牆面兩處漏水沒有壁癌問題 情況如下
http://imgur.com/a/9A5Ic http://imgur.com/a/yI1pk
想請板上有經驗的朋友分享一下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