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地價稅與綜合所得稅

作者: pipigy (榴璉)   2017-10-29 22:43:48
※ 引述《wahaha02 (wahahagan)》之銘言:
: 請教版上各位大師
: 有台北A房 已繳清貸款 地價稅較高
: 台中B房 尚在繳貸款 地價稅較低
: 為了節省地價稅,所以每年於9月22日前將自用住宅戶籍設在台北。
: 為了讓貸款利息可以扣抵綜合所得稅,所以每年9月22日之後,將戶籍遷至台中。
: 只要有一個月的戶籍在台中市,貸款利息就能扣抵綜合所得稅,請問這樣正確嗎?
: 先謝了
1.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自用住宅利息主要構成件如下:
第一點: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或所申報受撫養親屬所有
第二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或受撫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
且無供出租或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第三點: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
故原po最好的辦法就是配偶或受撫養爸媽或子女遷到台中或台北就可以了,
不需要遷來遷去
2.地價稅申請自用是每年開徵前40天(9/22)前提出申請,逾其申請自次年開始起算。
前已核定用途未變更者,日後不用再申請。(土稅41條)
故原PO不用每年申請
3.納稅義務人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消滅後,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除追捕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罰鍰(土稅54)
有被追稅風險
實務上經驗:稅捐機關核定自用住宅稅率後不會每年查,有遇過所有權人戶籍
早就遷走,但還是一直用自用住宅課稅,只是後來被查到,要求
補繳。
以上希望對原PO有幫助! 上述內容部分是請教高點曾老師實務經驗
作者: carterdunk (妳能聽到我的心嗎)   2017-10-30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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