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目前的法律規範
部份公設 是可以買賣的
最簡單的 就是車位 大車位 就是比小車位貴
再來就是露台
未來 機房公設 不可以賣?
(目前是管委會可租給民間網路公司)
法定避難空間 可不可賣?
消防水池可不可以賣?
如果比照車位的方式
沒有什麼理由 法定避難空間 消防水池
建商不能賣給 特定人經營
就法規來說
符合避難空間 符合消防用水規定即可 不是嗎?
而當大廳公設 已經被建商賣給店面戶 約定可經營餐廳時
沒有大廳產權的 住戶憑什麼主張 不能讓外人進入?
(台中nova 那棟大樓的門聽 租給便利商店使用中)
公設不買,真的有利住戶?
反正 M化的社會
窮人的房子 就是建商把公設利益最大化
富人的房子 該有的公設 絕對少不了
窮人對於大廳租給便利商店 一定覺得又划算又方便
只是本來有登記 租金管委會收搞不好管理費可減免
現在不登記 變成建商賣給一樓店面,這筆收入讓建商賺
這樣房價可以變低嗎? 應該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