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我了解的法條來回覆,如有錯歡迎打臉。
依消保法第 11-1條,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需要有30日以內的審閱期後才能正式簽約,這也是為什麼去買預售屋只能簽預約單不能簽約的原因。
那付訂金簽房屋預約單代表什麼意思呢?代表我建商跟你說好,我口頭願意以xx價格賣你
,並保留房屋不賣別人,給你5-7天的契約審閱期,你買方看看契約有沒有問題,我們再來簽約,這樣才合法。
問題來了,那這5-7天審閱期如果有人反悔怎麼辦?有人會說依民法248條,付訂金代表契約訂金,契約成立不能退,好像有道理?
那麼這訂金代表什麼意思呢?既然契約還沒審閱完(有些建商在紅單還會寫此價格尚可變更),那麼就不是雙方完全合意,何來付訂金等於訂立契約之說?
我個人解讀這訂金只代表:我建商保留房屋不出售,你回去看看契約,過5-7天我們再來簽契約的意思。
所以這訂金不是契約訂金,而叫保留訂金。
所以,期間任一方反悔都是可以的,針對買方,你所能要求的就是:啊你不是要保留房屋
要賣我怎麼又賣別人,要賠償我的損失。或是我10萬壓你這邊害我沒辦法買其他房子你要負責。或是你當初說xx萬要賣又反悔,你這樣是欺騙,你這樣我要告訴媒體欺騙消費者。
用以上方式去灰,民事就是這樣,法條歸法條,協商歸協商,只要有一方願意讓步,法條是什麼也不是那麼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