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ish006 (陸費雪)
2017-11-18 11:49:32建物門牌: 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街37號
房屋屋齡: 36年
房屋類型:公寓
所在樓層:本案在5樓/共 5樓
建物權狀: 28.18坪
主建物 : 26.3坪
附屬建物: 1.88坪
共同使用: 0坪
車位 : 0坪
權狀坪數是否包含車位坪數:N
土地權狀: 7.58坪
格局 : 5房 廳 6衛 6陽台
開價 : 1200萬
停車位 : 無
交通 : 捷運南勢角站、公車放生寺站
本物件附近地址實價登錄截圖:
https://i.imgur.com/P9XLqQz.jpg
照片連結:
其他介紹:
聯絡資訊:站內信
銷售來源:屋主本人
作者: howlife (生活) 2017-11-18 17:28:00
噗
嗯....不是37號 地址打錯了 37號是新大樓這間大概920上下就可以考慮賣了
作者: qwy568 2017-11-18 17:17:00
太貴了吧
作者:
QQQAQ (QQQAQ)
2017-11-18 15:52:00放生寺那種鳥位置?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7-11-18 15:05:00
自售當然要貴一點 顆顆
作者: CO2 (吸嘔吐) 2017-11-18 12:19:00
套房?
作者:
gadacha (å¡æ‰“車)
2017-11-18 12:13:00果然自售最貴
作者:
josh17 (珍惜資源)
2017-11-18 14:53:00還以為在2014年?
作者:
KrisNYC (Kris)
2017-11-18 13:31:00截公寓一樓跟全棟透天價來比 猜得到開價邏輯啦...
作者:
anaydh (閒閒無聊..)
2017-11-18 12:34:00好貴.
作者:
suaiwa (毛毛)
2017-11-19 07:42:00500收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7-11-19 09:56:00
這時候 仲仲就顯得非常重要難怪 萬惡仲仲 總是有利基市場 XDD
你應該把每一間租金都講出來,樓上有沒有頂加,有沒有鐵棚加蓋都要說,沒有鐵棚,五樓就是大扣分了,有加蓋才有附加價值
差不多啦 我抓4.5%投報率是賣得掉的價格4.5~5% 是有人願意出手的
你這價錢真的投報率比就慢慢出租比較好 除非買來當房東 自住者不會買 年輕人沒錢也不用那麼大空間 這屋齡也不能貸30年 中老年人會找有電梯的
好心提醒 頂加收租不合法 抓到是隨報隨拆 請小心要鑽法律紅線的人 要風險自負
頂加合不合法和頂加收租合不合法是兩回事 不過大概有人不懂差別為何 若是頂加收租不合法 那違建繳稅也一樣不合法??
https://goo.gl/dZFrfC 完了 你真的是律師嗎?露餡了?都有法院認證的判例了 唉 嗡瑪尼唄美吽 祝福你大法匠知道現在仲仲賣頂加物件都不能廣告頂加部分的嗎法律模糊地帶只能夠頂加自住 收租就會被告不當得利我還以為這麼常識的法律問題 對大法匠a piece of cake
唉~看完某人提供的連結 深覺某人法律知識貧瘠到令人不忍卒睹的地步了 某人大概不懂什麼是"不當得利"和"債之相對性" 也沒看過那個判決內容 簡單問一句 如果頂加出租不合法 那頂加買賣合法嗎??如果頂加買賣不合法 那原po這篇賣屋文是不合法的囉??若頂加買賣合法 為何頂加出租會不合法??
小朋友 不懂的事就惦惦 不會有人笑你的 無知還要出來嚷嚷 徒然自曝其短 自取其辱 貽笑大方罷了再說一下 "頂加合法與否"與"頂加買賣出租與否"是兩回事你似乎不太適合當房仲 別再害人了
還在詭辯玩文字遊戲嗎? 頂加合法你舉出法院實務判例吧頂加買賣合法 但頂加收租不合法 收租屬營利行為更正 應該說 頂加樓下的房子買賣合法 樓上只是使用權不然你以為北投溫泉那一堆占用國土非法營利的為啥被拆
小朋友 我說的是"頂加收租不合法"這個講法是錯 我可沒有說"頂加合法" 請不要惡意扭曲別人的話 惡意扭曲別人的話是很惡質的行為有人大概連什麼是"拆屋還地"都不懂吧 唉~無言啊有使用權不能出租嗎??有聽過轉租嗎??知道什麼是"事實上處分權"嗎??自己google吧 別再自取其辱了
你都說拆屋還地的 如果屋主勝訴會需要拆屋還地?2房東轉租 原屋主有權合約終止收回房屋 法律人愛硬凹?
算了 懶得講了 浪費我的時間 就讓大家來笑不懂法律的人吧 什麼都不懂卻愛東拉西扯混在一起做瀨尿牛丸 唉~頂加??違建??轉租??占用國土??不當得利??拆屋還地??那個合法??那個不合法??傻傻分不清楚 唉~
我們業務的工作 只會告訴屋主你這樣做會被告法律的攻防不是我們專業與責任 不然不會恐龍法官被笑
https://goo.gl/A59rsg 法律人就有素養?法官就有素養?我看到我也是笑笑 法律永遠只保護懂鑽法律漏洞的人^^
某人可能是我知道的房仲中法律常識最貧瘠的一個 而且還欠缺就事論事及邏輯思辨的能力 唉~
作者:
Egypte ( )
2017-11-20 17:45:00我想法律很多人都不懂吧. 有能力的人願意分享正確的觀念比一直說別人不懂來得有幫助不是嗎?
關鍵字都給了 某人連google都不願意做 E大真的覺得某人會感謝我的幫助嗎??他嗆法律人嗆這樣凶 絲毫不尊重法律人的專業 法律人就該做熱臉貼冷屁股的蠢事嗎??唉~
看到附近中和大火新聞 隔間出租要追究前任屋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