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這個我不太懂 只是稍微討論一下 不一定正確
推 miffy1482: 內政部100年有函頒,廢除84年停獎使用的規定(所有權人 03/14 11:55
→ miffy1482: 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看起來應該是所有停獎車位的規 03/14 11:55
→ miffy1482: 定一起改?!另外停獎好像於101年已經落日了,102年之 03/14 11:55
→ miffy1482: 後的建照應該也無法申請停獎。不知道是否有誤解? 03/14 11:55
以台北市為例
"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停車空間,指新建之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其他法
令規定設置法定停車空間以外再增設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
關法令規定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者。
(.......)
五、依本要點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允建總樓地板面積,依下列公式計算...."
這個法規目前還是現行法規 要申請的話還是有獎勵的
不知道這樣解讀正不正確?
※ 引述《sandwichC ( )》之銘言:
: 此建案是2016年開賣的 (先建後售),我是今年買
: 所以看起來建商應該還是可以申請獎勵車位?
: 另請教 sdhpipt 大,這個車位我純粹個人使用不營業可以嗎?
你先要確定這個車位是不是停獎車位
去查建照或使照裡面各樓層有寫
如果是的話
應該是要委託給貴社區承包營業停車場的營運商出租臨停
或者是貴社區自行經營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