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fqoo (YOYO)》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對於預售屋(透天)契約內容 有幾點想請教
: 1.下訂後,建商給合約範本回去看,即開始算審閱期?
: 2.合約中一條為買方同意賣方為維護建築物之品質與結構,或法規需求賣方保有設計而變更
: 之權,此條是否不合理
: 3.交屋約定:賣方領取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但是後面未加注逾期條款,
: 是否該加註
: 4.貸款約定加註一條買方以標的物有瑕疵或房屋未完成為由,阻礙金融機構撥款給賣方,視
: 同違約處理 ,是否該移除
: 5.違約罰則有一條:若買方違反約定,如產權已轉移買方,買方需無條件配合轉移回賣方,
: 是否該移除
: 6.合約中還有一條,本合約取得建照後會二次施工,已告知買方,賣方已告知,點交後責任
: 完全於買方,是否不合理
: 請有經驗的大大們幫,肥宅解答一下
先替家扶中心,感謝您的愛心捐款 (自己指定機構捐任意金額)
https://i.imgur.com/x1tjCjy.jpg
本人也依約回覆以上問題
1.審閱期的規定,規範在消保法(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然後
關於預售屋定型化契的審閱期,有特別規範在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結論:所以審閱期是從你帶回家開始算,至少5天 (通常也只給5天)
2.這邊就是有個漏洞開給建商變更設計,你要是擔心可以主張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
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
所以可以主張賣方變更設計以致於與廣告內容不符,視為單方變更契約,
若無再次徵求買方同意
則此條款為 消保法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情況,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應為無效
3.百分百是應加註
如果沒有加註,已經違反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
目義務:
...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
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
不改可以去檢舉,建商會被罰款
4.房屋未完成擋撥款要看狀況,但有瑕疵擋撥款,這有點違反比例原則
這部分至少可以合法主張的權利
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
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
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
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
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
關鍵點是有權利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5.是有點誇張,移轉回去至少要返還已繳價款(頂多扣除相關稅費)
而且可以加上"在判決確定"後
這條想盧就主張違反 消保法 第 12 條 違反平等互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應為無效
不過這時候產權已經在你手上了,老實說建商應該還比較怕你
6.二工的問題有點複雜,擋不擋要看二工內容是什麼
因為有時候對消費者有利,甚至是消費者自己要求的 XD
但可以考慮把"告知"改為"需先徵求買方同意"
要擋一樣就用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主張無效
結論:
講是講的很爽,但是實務上會遇到的狀況是
1.建商高姿態:要就直接簽約不然拉倒
房市好的時候大多是這種態度
現在就不一定
2.建商低姿態:完全接受你的修改,直接簽約
這狀況當然最好,但是人生往往不那麼美好
3.建商中姿態:依據你的要求,做一些調整
可能請法務看過,調整成有點艱澀的法律用語,看起來好像有改又好像沒改 XD
或是開始在現場跟你逐條討價還價
這時就建議請個專業人士在現場,節省時間而且當面解說,幫忙審約把關
不然很容易一不小心又就被暗算了 (直接就近找個當地的專業人士,律師代書之類的)
不過這些是你自己審約的疑點
就我看來還是花錢請專業的幫你一條條審比較妥當
否則見樹不見林
例如你根本沒有提到一個大重點
萬一建商蓋到一半跑路怎麼辦?
要知道有蓋出來,蓋得不好還是小事
現在這個景氣跟時間點,最怕建商倒掉變爛尾樓
已繳價金怎麼拿回來? (最該關心是履保那邊的條款)
另外也提一下
台北市的公務員幫忙審約,
就只是幫忙看一下有沒有"明顯"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已
此外個別磋商條款也不會審 (...其實這才是大漏洞)
公務員都是規矩辦事,領固定政府薪水而已,別強求人家會做到包山包海
一來一往的修改合約、說明合約、主張權益
還是要靠自己/請專業的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