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安安,最近強者我朋友最近準備下訂預售屋
先付了訂金後還沒正式簽約,目前正在審閱樣本契約的階段
想說給我順便看一下好了
結果怎麼跟內政部的網頁出入很大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4.aspx?n=CB3F3C82C7F9A700&s=F38962AA719A483A
例如交屋款直接寫5萬正常嗎?
千萬的房子不到1%,驗屋驗不過東西壞了...超過5萬建商不就不會修了嗎QQ?!
再來是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
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
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
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合約裡面沒有這條,代表建商隨便換附件上寫的東西都ok的話也太扯?
還有一些違約的處罰...看起來也都避重就輕
重點是,這合約應該是大家都有簽的吧?!
代表現在建商用這種合約是大家都接受的?
是說如果違反了內政部上面這個的話還有效嗎?還是內政部那個只是參考?
如果上面已經寫了不得記載的事項合約上卻有記載,那要怎麼算?!
有勞各位高手指教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