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實在太多不正確的觀念
以往房價上漲,假設當初簽約3000萬,蓋好後漲到4000萬
消費者想要解約對建商完全不痛不癢 (甚至說,歡迎XD)
看在錢的份上,消費者也就算了
但我可以預言,今後建商像這樣便宜行事的方式只會越來越少
消費者的糾紛將會越來越多
以往積非成是的做法,將會逐一被導正
首先 #1QrDg6xk [閒聊]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
有詢問關於違反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效力為何?
有人在推文說以簽名的版本為主
基本上合約只有分兩種,有簽名的跟沒簽名的
沒簽名的沒有效力,有簽名的才有效力
如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針對沒簽名的才有規範
那這法律是定搞笑的嗎?
有沒有效力,要參照
**
消保法(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
內容。
...
**
簡單說,你違反的話,無效
你沒寫上去的話,法律規定就直接是你的內建條文,想閃也閃不掉
又 回文的 #1QrLI3in
詢問,廠商使用"同級品"這種字眼
推文還回說這是廠商保留彈性,跟旅行社同等級飯店類似意思
還很多人贊同這種理論....我真是快昏倒
所以說專業的問題,網路上很多免費的回答都有問題
首先,實務上這樣做我知道
但這是一種積非成是的情況,將來都會被導正
首先先不論是否違反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我假設就算合法好了
那保留這種有模糊空間的彈性對廠商有利嗎?
錯!
答案是對廠商更不利
因為 消保法 第 11 條有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翻成白話一點,保留這種彈性,將來是不是同級品
不是廠商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