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oberthu: 理論派~ 05/14 12:14
→ kid1a2b3c4d: 各位觀眾 五代書! 05/14 12:18
三代書是理論派沒錯
但雙代書於法有據喔
至於五代書....我會影分身要跟你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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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0.3.23第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一、本準則係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修正草案」暨「成屋買
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7次審查會會議結論(會議結論二.確定雙
地政士制度)而訂定。
二、本準則所稱「雙地政士」係指訂立買賣契約書之買賣雙方各自委託地政士,辦理撰擬
契約、申請土地(建物)相關稅務及登記等買賣相關事務而言。
三、買賣雙方得各自指定地政士,辦理買賣相關事務。地政士應配合雙地政士制度,以買
賣雙方交易安全為主,互相協調並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四、雙地政士於受託辦理買賣相關事務時,應以買賣雙方協議之地政士專責辦理;買賣雙
方協議不成時,由買方指定之地政士專責辦理。但專責辦理之地政士應將辦理進度與情形
告知他方指定之地政士。
五、雙地政士依受託辦理業務事項,各自向指定其辦理之買方或賣方收取費用。
六、雙地政士間於執行業務有爭議時,得向其所屬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請求協調
,所屬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雙地政士分屬不同地政士公會者,由其所分屬地政士公會共
同協調。
七、地政士就其他有關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等地政業務之執行,亦適用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