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是個人,沒有審閱期這種東西
審閱期是規定在消保法 (11-1條)
適用對象是企業對不特定個人的定型化契約 (第2條,不過要件有更換,就可以不要審閱
期)
該給審閱期沒給審閱期,會造成整份契約無效,所以審閱期這名詞不能亂用 (11-1條)
但可不可以要求事先審閱合約
答案是可以,但不給看也不會造成契約無效
純粹是個別要求答應不答應而已
就我自己而言,客戶想要先看我就會給
至於為什麼通常不給
因為一來買賣契約書是在代書手上,要跟代書拿而不是跟仲介拿
二來是通常買賣契約是對買賣雙方蠻公平的(遇到詐騙的例外)
而若改動裡面的文字,除了賣方同意外,還要仲介跟代書同意(指實務上,法律面當然賣
方同意就好)
所以仲介通常希望是簽約時再來喬,而且細部改動內容影響的後果通常代書來把關
不過其實當賣方簽定斡旋或要約時,也已經視為簽約
所以主要條件應該在斡旋時就要談好,簽約只是談一些細節
至於簽約細節喬不定不簽了怎麼辦?那就很有趣了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8-07-12 09:55:00
喔喔 長知識
作者:
gogocat (笨貓)
2018-07-12 10:13:00非常謝謝您特地打了一篇,所以,不提供是怕衍生麻煩?但一般不會太想要改合約,通常是希望先看,然後針對有疑慮的地方當場詢問。有點像課前預習的概念而已。
就買方角度,想看是正常的。就仲介角度,會希望不要節外生枝。就法律上而言,中古屋買賣案件的買賣契約大多並非企業經營主所事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因此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這部分的規定。
我猜你還在觀望階段,仲介這個反應很正常,在接近成交比較有機會要到,不過買賣契約字字珠璣,給外行的看,也看不懂有沒有動手腳,自己找個代書走雙代書制,現場幫你審合約比較能幫你爭取權益
作者:
gogocat (笨貓)
2018-07-12 12:50:00我是隨時可以買,也下過斡旋,甚至差一步到簽約階段。
那要看合約很簡單阿,我教你,下過一次斡旋沒成功後,你說先給我看合約,看完沒問題我馬上加50萬,仲介就會想辦法生給你看了
其實在現場才看契約的話,時間是有點緊迫。真的想了解的話,事先拿給專業人士研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