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b56 (三本五十六)
2018-07-18 23:45:39以下例子請教一下我的認知是否有誤?
1.房屋部分變成賠40萬,則隔年申報所得稅時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40萬嗎?
2.土地增值稅:土地部分變成增值1300-700=600萬,以600萬計算土地增值稅
或者仍以土地公告現值差額計算土地增值稅?
感覺不是前者,不然應該很難省到錢
※ 引述《pipigy (榴璉)》之銘言:
: 2.當初購買時,土地與建物的交易價金是分開拆算。
: (白話說:跟建商買的一定都是建物一個價格土地一個價格)
: 如果再沿用一開始舉例的案例,我如果一開始是跟建商買房屋買300萬,土地買700萬
: 總共1000萬,現在我在賣的時候,合約書一樣把價金拆開,也就是成交1300萬(房屋260萬
: ,土地1040萬),那我要繳多少稅呢?
: 房屋售價260萬-房屋買價300萬=-40萬 我房屋是賠錢,即使我實際上賺250萬,但我只
: 需要負擔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不用付半毛錢,跟前面兩種舊制算法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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