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b56 (三本五十六)》之銘言:
: 以下例子請教一下我的認知是否有誤?
: 1.房屋部分變成賠40萬,則隔年申報所得稅時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40萬嗎?
理論上似乎可以 實際上我沒聽過有誰這樣申報成功的
也許是我孤陋寡聞沒聽過 或者是有成功的人不願意講吧? XD
財政部官網問答篇: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64/7623045154276365761
1204 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如何?
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
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
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例如某甲106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0,000元,也有財產交易
所得70,000元,那麼106年度就可以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
70,000元,而另外剩餘的30,000元可以在107到109年有財產
交易所得的年度中申報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
更新日期:107-03-22
國稅局的說法 財產交易損失只可以抵扣財產交易所得
比如說你同時賣2間房子 一間損失一間獲利
可以用損失去抵扣獲利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