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時,有關遺產價值之計算,網友在上面就有講了,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而不動產之時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3項規定以及申報實
務,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所以民國105年1月1日之後,投資客愈來愈少以及有錢人不太願意置
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至於土地以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以高於房屋評定現值來申報遺產
稅能成功的案例,我沒有聽說過,會這麼說的人應該是超過憲法的人(註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