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凶宅這個.
就是我們法律沒尬斯...
有膽子就直接表明,死過人就是凶宅,明文規定.
不要在乎甚麼"法律不承認鬼神"的基本精神.
不然要限定當手,也就直接講當手,過水就不是凶宅.
一個那麼簡單的界線,法律一直不給他搞清楚弄明白.
大家渾渾噩噩搞不清楚.
這就讓我們這種黑心投資客有很多操作手段.
我只要透過法拍去洗,把知情洗掉,我就不知情.
然後我又不是當手.
我立刻迴避"定型化買賣契約書"...因為我不知情...
並且在法律上我不是當手也不犯罪.
罪過變成法院沒檢查清楚.
法院哪來的人把那麼多法拍都去查是不是凶宅??
這.....
so...問題是出在法律上面.
不規定清楚,就是小白兔吃虧,狐狸到處鑽縫撈利益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