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哥哥將他的房子賣給我,因是二親等內買賣須申報贈與稅事宜,房子買賣價格
是360萬,我先付了160萬給我哥,剩下的200萬我哥答應自民國110年起,再分100期還款
,這樣有一個寬限期,我可以不用跟銀行貸款,省下利息錢。
但申報案件到了國稅局那邊,國稅局人員認為我支付給我哥的尾款期限太長,不符
合買賣案件的常理,國稅局人員要求我必須在半年內把尾款支付給我哥完畢,不然案件就
要視為贈與,我哥哥就需要繳贈與稅。但我手邊沒那麼多錢可以在半年內把尾款200萬付
清,勢必得向銀行貸款,付利息給銀行....
內心覺得國稅局人員這樣要求實在不合理,明明是買賣交易案件,卻不允許親友之
間約定的還款寬限期,好像強迫民眾ㄧ定要跟銀行借錢才行......
因是第一次自己辦理房屋買賣事宜,對法令沒有那麼清楚,想請教版上各位大大,
國稅局人員這樣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嗎?有沒有其他較好的解決方式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