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ocow (void)
2019-01-17 17:33:54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1160136.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瓏山林企業董事長林鴻堯被控以假贈與手法取得北市松
山區西松段一塊土地,一審遭判刑2年10月。高院今天撤銷原判決,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判刑10月定讞,林鴻堯必須入監。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鴻堯,為三重幫成員投資不
動產多年,追求利潤創造財富無可厚非,但林鴻堯屬房地產鉅子,負有相當社會責任,理
應為社會表率。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林鴻堯投資經營的團隊,先後在士林官邸旁土地、台北市信義區永
吉段、玉成段等土地及本案,以假贈與蠶食鯨吞大筆土地,漠視居住正義,犯後推諉卸責
,不知悛悔,不宜易科罰金,以免社會各界有財大氣粗即無庸坐牢而生不平之感。
林鴻堯被控於民國101年收購北市松山區西松段土地建物時,為規避土地法規定共有人出
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的規定,指示瓏山林客服
部主任吳明清與地主林國豐合謀,先以假贈與方式,移轉登記部分土地給林鴻堯個人與瓏
山林。
林鴻堯隨後委由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再以共有人間相互買賣的方式向其他共有人購
買土地,導致另外一名共有人無從主張優先承買權。
高院審理認為,林鴻堯、瓏山林受贈3筆土地面積合計僅0.135坪,其中最小者僅0.0019坪
,衡諸現今社會經濟,不會有人以如此微小土地作為贈與標的,而受贈土地價值約為新台
幣22萬元,與林鴻堯身價不成比例,有天壤之別。
判決指出,本件不動產買賣價達1億7834萬元,與瓏山林登記資本額5億6000萬元相較,投
資金額龐大,且林鴻堯對瓏山林經營有全權掌控之權,並親自指示下屬以每坪170萬元購
買本件不動產,自然對該筆土地建物屬多人共有但僅有部分地主願意出售清楚知悉。
合議庭認為,林鴻堯等人犯罪事證明確,以假贈與方式蠶食鯨吞不動產,損及地政機關管
理交易資料的正確性,更破壞居住正義,應予嚴懲,但提告的地主也說本案土地如要都市
更新,需與企業財團合作,因此林鴻堯對居住正義侵害相對降低,不應一人擔負現今社會
對土地炒作、擴大貧富差距之罵名。
高院判決指出,一審判處林鴻堯2年10月徒刑,幾乎達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3年,共犯的代
書卻獲檢察官緩起訴,量刑有失比例原則,因此改判林鴻堯10月徒刑,吳明清8月徒刑、
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100萬元,林國豐判刑7月、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30萬元,全案確定。(
編輯:方沛清)1080116
心得:
高院法官在扯啥 代書緩起訴 所以全部都要減刑?
而且新聞好像少提了灌人頭
瓏山林松山的都更案就是用灌人頭的方式想通過同意比例 QQ
用贈與規避共同地主的優先承買權可以理解,但法院的認定標準好奇怪啊,價值低就不能當贈與物了?
作者:
redmi2 (redmi2)
2019-01-17 18:31:00用贈與規避優先購買就要被關? 應該有其他內情吧 一二審都要關耶
作者:
kutkin ( )
2019-01-17 18:47:00要關 讚讚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9-01-17 18:58:00
怎麼可能? 司法系統都是建商的
作者:
fancy (摺疊愛情)
2019-01-17 19:17:00這麼做還蠻垃圾的,判太輕了
作者:
IS0987 (FQ)
2019-01-17 19:27:00無言
作者:
redmi2 (redmi2)
2019-01-17 21:12:00我猜可能罰錢他真的不怕 還有對會玩的人這塊可能真的很肥
等等,有專業地政人員解釋一下,是為了灌都更2/3同意人數,還是為了擋別的地主建商的優先承購權?讓自己先變共有人,規避土地法34-1的優先承購?
同意灌戶數也可以要求用土地持有來看阿利益糾紛找理由檔而已吧就算是贈與問題,贈與有課稅就好啦。法院還可以管別人私人資產贈與問題?
不找個程度好的法務 用感覺流解讀法律 風險就是可能想這樣進去蹲
這個從偵查到所有審級都認定有罪 法律見解是挺一貫的只有量刑程度的差別
這意思是說,如果我跟親戚共有土地,只要親戚夠有錢,我沒有辦法不賣我親戚?會用這招,該是牽涉家族恩怨吧!覺得這件事情,法官管太多,這跟炒地皮無關反而是壓低地價吧,不然就是兩個買方競價對賣方有利,賣方何必多此一舉?
干代書屁事,雙方簽約和議照合約精神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以後贈與公證就好了。那公證人要出庭嗎?XD
贈與就是將財產無償給予他人,只是贈與人及受贈人之間只要沒有對價關係,法院管那麼多幹嘛?除非有查到受贈人將賣出後的買賣價金再回流給贈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