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之銘言:
: 繼承也是有房地合一稅的
: 以前繼承房地產 很多人用不到會賣掉
: 現在是一賣馬上課你45趴高稅率
: 繼承來的核定價值很低
: 但是賣價很高
: 等於說賣房者的稅會噴上天
: 所以繼承的房地產無論如何都不能賣
: 這也導致了房地產市場根本不流動的慘況
: 政府要好好想想了 這個稅應該檢討一下了
關於繼承取得房地合一稅課徵原則
可以上財政部賦稅署房地合一稅專區
查詢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函(稅法常常會有新的解釋性行政規則出來)
內容太多,一般人可能比較容易搞錯的點如下:
1.持有期間: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因為繼承人可能有繼承的房子無法使用或是有分割遺產的需求導致必須短期出售,
若一樣適用高額稅率不太合理。
故要用到45%稅率其實不太容易。
2.只要被繼承人是在105年以前取得房地,繼承人於105後繼承得自由選擇用
新制或舊制報稅。
主要是為了維持法的安定性怕錯殺當初沒有預料到會有房地合一稅在105年就已經買
房子的人,但因為新制房地合一稅有自用持有六年的400萬免稅額,所以如果用舊制
報稅可能反而比新制還高,所以政府給納稅義務人自由選擇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