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大家在討論稅務的問題,藉著這個討論串來問一下。
目前台北市很多房屋其實都是長輩們持有、長輩自住的比例不低。
依照我找到的說明,基本上被繼承人如果是在民國105年1月1日前取,還是適用舊制
但如果繼承人想要處理房子,在「取得成本」的認定上,卻是用繼承或受贈當時房屋
的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來認定。
這個金額一般來說會低於市價,但賣出的所得是以什麼基礎計算?實價?
如果成本以評定現值為基礎、然後所得以實價計算,這樣算出來應該會
遠高於實際所得,而在賣出的時候,依照舊制併入綜所稅計算 (5%~45%)
除非可以適用自用稅率,否則以台北市房價來看,適用到30%~45%稅率的機率超高...
(如果繼承人本身已經有自用的住宅,也無從適用自用住宅優惠)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這樣一來,以台北房價來說,不用什麼資產階級,隨便算起來都是幾百萬的稅。
如果我是繼承人,我大概寧可放著生蚊子也不想拿出來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