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陸續續看屋兩年多,從新成屋、中古屋,看到最近的法拍屋
近日看上一間債權人是銀行的法拍屋(有點交),拍賣公告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
法院二次履勘也確實無人居住
誤打誤撞之下有與當時和法院一起去查封的銀行承辦人員聊了一下
屋主已失聯一年多,也確認屋內應該有屋主的遺留物(但不知道有多少)
假設順利得標之後,有些問題想請教:
1. 向法院遞聲請點交狀的時間點:
爬文有看見兩種說法,分別是尾款繳清之後就可以去遞狀;以及在拿到權利轉移證明
之後才遞狀,還是兩種皆可
2. 聲請點交,在自動履行命令之後,屋主失聯或是跑路了,那聲請二次點交時,屋內留
下的物品是否看在場的書記官如何裁示為準
假設遺留在屋內的東西(無價值的遺留物)不多,書記官說可以換鎖然後將屋內的東
西處理掉,是否就不用再拍照、造冊等,後面的流程了?
還是有其他可以處理屋內遺留物品的好方法呢,第一次發問,還請各位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