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假設有一間
由多人共有的房子要賣
找房仲賣房子時
問題一:
房仲在銷售契約書裡註明
要求所有權人必須受權一位代理人特別權
使房仲直接與該位代理人
進行後續買賣契約的事宜
這樣合理嗎?
不是聽說不授權也可以賣掉房子?
問題二:
若某個所有權人不想授權給代理人
想全程了解後續買賣事宜
可以主張什麼而不簽授權書?
問題三:
有沒有哪家房仲公司在賣多人共有的房子
是不需簽授權書授權給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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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問了很多人
得到的結果都是不要簽授權書給某位代理人
比較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最近正被這個問題所困擾
有沒有版上高手有這方面的經驗
請為小弟解惑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