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假設我和閃光在婚前買房 但是雙方溝通好未來各自負擔房價+裝潢的一半
那麼假設房屋的持有人寫共同繼承
未來包括產權的變動、出租、買賣都要經過雙方同意沒問題。
那問題來了 是否可以選擇不要共同繼承 直接買乙方名下
在買前請代書簽訂契約 舉個例:
1.未來甲方(非登記那方)有使用該屋的權利
2.乙方需要買賣、出租、等需要經由甲方同意
2.若乙方(登記方)若需買賣、出租 並經甲方同意 所得之費用以出資的比例來分
之類的 類似共同繼承成的概念
不知道這契約是否成立
這樣僅需要寫一人的名字 省下未來需要換房屋的土地增值稅。
婚後當然就沒有這些問題了 但是規劃還沒那麼快
簽立這契約是傷感情的我懂
但請版上大大以此契約的部分來討論
畢竟跟閃光已經達成共識了 絕不是我這方一廂情願
若違反版規在自行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