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一次前往房屋仲介處資詢賣屋事宜
當日就與房仲簽了專任約(腦波弱)
商定委託價格時,對方以當地行情為由
將我給的底價又下殺了一些數字
寫在一張契約變更附表上,當底價夾在專任契約裡
說是合約例行的一部份,還是會依我的底價往上談。
然後在專任契約裡,寫上我的底價*1.1的數字做為主推價格說是讓有意購買的人可以協商的空間。
經過我再三確認,對方一再表示這方面不會隨便作主,有斡旋金才會達到交易意願
而斡旋金也會與我確認才收。
請我安心簽約說有三日審閱期
若事後有疑慮,審閱期內可以直接電話或line通知不同意就可以解除了
也在合約上的審閱日期上寫了“叁”日
回家後覺得那份契約變更附表不太對
仔細研究又發現契約書後面寫了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無需通知甲方即得全權代理收受並保管定金。
(我的錯QAQ,沒仔細看就簽字)
雖然對方一直再三保證都會問我的意願
但是條文這讓我很害怕
所以現在想先解除這份專任約
三日審閱期還沒到
但是上網查了才發現,審閱期好像是在簽名前用的,而不是像房仲所說簽約後思考的日期
契約只註明
*依據內政部公告:本契約審閱期間為三日以上,違反前開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委託人得以主張該條款仍購成契約內容。
口本契約於108年10月21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叁”日
沒有審閱簽約前的字樣
請教各位大大們
這樣我還可以主張審閱期內解除專任合約嗎?
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