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請教一下
8/27簽約買房子,當天告知因賣方尚需辦理繼承,所以預計11/27前才能交屋
(簽約前只知道該屋是遺產,不知尚未完成繼承)
結果10月中突然告知,法院要求要公告兩個月(因被繼承人有債務)
所以交屋確定要延期了
原本是認了,法院要求的我也不能說什麼
最近突然說要跟我重新簽合約,要改交屋日期,要延到隔年1/23去
這時我才想到,那現在這份合約效益何在?
仲介說法是,這是第三方(法院)要求的,並非賣方的問題,所以買方沒得求償什麼
請問是這樣嗎[email protected]@
不曉得有沒有人遇過類似情況?XD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