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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買入二手大樓要繳一筆錢
作者:
Zodelyst
(ㄌㄉㄌㄊ)
2019-12-28 19:05:18
※ 引述《magomago (OPOP)》之銘言:
: 仲介帶看某個二手大樓,提到如果成交,新屋主要繳一筆一萬多給管委會做為該棟維護費用
: ,這錢以後賣屋也不退。這錢收的有道理嗎,等於是買賣一次就抽一次,是不是乾脆跟賣家
: 講好對外說用租的就好了還是乾脆就不給。想知道這種規定常見嗎合理嗎。
:
作者:
zeroyaking
(賣屋貓奴才!!)
2019-12-28 19:15:00
屋主不會為了一萬多不賣 所以覺得好橋
作者:
magomago
(OPOP)
2019-12-28 20:05:00
覺得看屋成本只是個藉口,有法律效力的我們該繳,這種可以算陋習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8 20:11:00
規約裡有就算是有法律效益了囉!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8 20:15:00
規約裡有也不一定有法律效益喔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8 20:24:00
當然是以這項來說唷,一定有效益。當然,文字不要寫的太差的話。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8 21:08:00
以這項來說也是不一定有法律效益喔,不管文字怎麼敘述管委會不一定有法人資格賣屋期間帶給別人困擾?具體來說是哪些呢?有困擾到一定要用錢才能擺平?有沒有這麼容易就困擾?
作者:
Zodelyst
(ㄌㄉㄌㄊ)
2019-12-28 21:36:00
陌生人踏進來我家的公共區域啊不滿意可以不要買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8 21:45:00
你的訪客也是我的陌生人啊,那訪客也要按人頭計費嗎?還有為什麼不爽這個規則就不要買呢?有辦法收到錢再說吧!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9-12-28 21:51:00
規約寫了可以不要做,被其他住戶公幹而已,買個全部人都討厭你的房子,那買房幹嘛,還不如租房子就好,至少不會成為社區公敵。另外規約只要是合法合規定,經過區權會通過,沒有重大違反法律,原則上都是可以執行的無聊可以去司法資料庫看看,管委會通常戰輸的原因都是通過規定的方式有瑕疵而被抓到小辮子,並不是合格的規約被判定違反善良風俗等等不能執行
作者:
Zodelyst
(ㄌㄉㄌㄊ)
2019-12-28 22:12:00
有些人可能沒買過大樓 不知道催繳之後可以讓法院強制執行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8 22:33:00
文章裡哪一段說了管委會確定是法人了?我說不一定哪裡有問題?寫那麼長沒有比較厲害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8 22:33:00
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區權會才是立法單位,別搞錯開跑對象了。XD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8 22:35:00
要讓法院強制執行,得先提告,還得告贏。管委會不是法人的話,提告就卡關囉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8 22:35:00
以這項而言,絕對有效。不用提告啊,準備相關資料,交給主管機關處理就行了。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8 22:38:00
然後收取費用的對象只針對新買的住戶,這判的贏?哪個主管機關會幫忙催收管理費的?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8 22:40:00
你去查查看規約的效力在那吧。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8 22:42:00
要收錢,等法院判贏再說吧。絕對是你在說的,等拿到法院判決再來收錢吧所以是哪個主管機關會幫忙收錢啊,說說看啊,讓我長長知識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8 22:46:00
區權會 規約 主管機關 管委會 屋主 之間的關係去查查看,不用講這麼多秀下限。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8 22:47:00
不用提告就能收錢?做夢嗎?那我就不給,你能怎樣?還是得上法院啦。一上法院,提告人要寫誰?寫不出來,連上法院的資格都沒有主管機關寫出來再說別人下限吧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9 01:07:00
而且這個區權會設立這樣的規約很聰明,規避了許多難點,非營業、無關房仲、目標正確 ... 等等,不懂管理條例、不懂規約沒關係,有錢就行。應該是身經百戰搞出來的規約條款,故意不繳應該會很好玩。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9 01:43:00
身經百戰咧。是一萬多人家不想計較,不然規定個一百萬來看看你收不收得到啊!不繳就法院見而已,沒什麼好不好玩的。當然首先管委會要能上法院才行。然後再來討論只針對新住戶收取的管理費符不符合公平原則等到法院判決下來說要繳,再繳也不遲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9 01:48:00
比例原則,一百萬當然是沒辦法啊XD 這麼好賺就好囉wwwww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9 01:48:00
對了,到底是哪個主管機關會幫忙收管理費的?真沒聽說過!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9 01:49:00
當然符合啦,每個新屋主都要付又不是針對一人。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9 01:49:00
比例原則的話,管理費應該是照持有建物面積的比例,不是照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9 01:50:00
先來後到的收取方式說不出來就開始裝神秘囉XD,你開心就好,我都是看法院判決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9 01:51:00
那你汽車停車位清潔費也是照房屋所有權狀比例? 不是嘛,很多費用是算次數、算個數的嘛。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9 01:52:00
當然符合是你說的,原屋主該繳的沒欠繳,憑什麼要新屋主多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9 01:53:00
要學會用釣竿釣魚啊,一直要人免費教,都給你方向了,去查啊,google很簡單的。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9 01:54:00
繳一筆?這麼公平,收個一百萬又變得不符比例原則?自助餐真是到處有開呢!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9 01:54:00
所以你不懂啊XD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9 01:56:00
你開心就好,我不用你教^^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9 01:57:00
是google教不了你,我可不想做免費的www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9 01:57:00
精神勝利很好用呢XDD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9 01:58:00
不懂就只能精神勝利啦,還能怎樣呢cc
作者:
panted
(桃園古錐潘)
2019-12-29 07:07:00
覺得teasy大感覺很憤世嫉俗呢,買個房不要搞這麼複雜啦,告來告去會變成釘子戶,也沒有討到便宜,社區也運作也會卡住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9-12-29 07:45:00
只確定不想跟這樣的人做鄰居,跟其他住戶合不來又硬要擠進來,然後再找一堆人吵架,想法滿邊緣的
作者:
aesdu
(123)
2019-12-29 08:00:00
區權會決議做成的規約,效力到哪裡? 違反是要跟多少比例的住戶為敵? 都不知道。 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就算管委會上法院也是管理費支付相關費用,大概也不懂吧。 而且做成這條規約規避了多少難點也不了解吧。 跟法人啥的一點關係也沒有cc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9-12-29 08:52:00
抱歉,我記錯了,管委會是可以提告的,上面寫了錯誤的訊息,不好意思!抱歉,我記錯了,管委會是可以提告的,上面寫了錯誤的訊息,不好意思!抱歉,我記錯了,管委會是可以提告的,上面寫了錯誤的訊息,不好意思!重要的部份寫三次,以表鄭重,非鬧版
作者: PKmos (綠飛翔)
2019-12-29 09:04:00
推激烈討論精神,從中學習不少,感恩大大們
作者:
protoss666
2019-12-29 09:18:00
一早就看到跳樑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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