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去年買了一間26年的大樓
大樓管委會在之前的開會有決議
新住戶都要先繳3萬元管理費
每月還是有管理費
前屋主為第一手
前屋主沒欠繳過管理費
想請問這個規定
是不是跟公園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衝突?
因為問管理員,管理員說很多大樓都有這個規定
而且收3萬算便宜的
有些說要收5萬
所以想請問版上前輩們,是不是這是很多大樓的常態規定,只要是買賣後的前屋主都要先
繳一筆每月管理費以外的額外費用
謝謝大家
作者:
EthanWen (Ethan)
2020-02-12 18:24:00爾後還要繳管理費那這三萬算什麼?
作者:
badfood (為自己加油)
2020-02-12 18:28:00買路錢嗎?
作者:
QQeevv (qq)
2020-02-12 18:50:00不用繳,新屋時那一筆早就繳過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20-02-12 19:06:00管委會有權決定這些的,但你可以不要買這大樓,或是自己選主委說服住戶改規定
作者: qwaszx0101 (宥成) 2020-02-12 19:10:00
如果是管委會公告的規定,住戶就應遵守,除非你不要住這裡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卻覺得瘦好多)
2020-02-12 19:15:00你去查這有沒有違法,沒有就是吞下去。不想作功課就臉皮厚一點,擺爛等管委會告贏再給,法官會跟你說
作者:
aesdu (123)
2020-02-12 19:20:00記得這問題前幾個月問過了,規約有就要繳交。 不繳可請主管機關執行。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20-02-12 19:22:00查法條還不是一樣要上法院,一審三萬,看錢是要繳給管委會還是律師罷了
作者:
aesdu (123)
2020-02-12 19:24:00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9條旨意,跟這事完全無關。
作者:
HYSQQ (其實我沒有 )
2020-02-12 19:28:00當然不用繳
作者:
aesdu (123)
2020-02-12 19:55:00你先確定一下是管委會自行決議,還是區權會決議成為規約,若是後者則規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先找律師諮詢打官司勝訴機率高不高 有信心勝訴就給他告民事訴訟裁判費由敗訴者承擔 如果收到支付命令 記得20天內向該管法院提出異議 不然會被強制執行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卻覺得瘦好多)
2020-02-12 20:03:0020萬以下走法院簡易庭,上一兩次法院,一次大概半小時,應該三四個月內就能判決了,沒必要請律師,但是你要做點功課才能跟法官講你的論點,輸了頂多繳一兩千裁判費,不想照爛規矩就花點時間,想到法院就退縮的人最好討錢了
作者:
dragontwo (Be A Man !)
2020-02-12 20:31:00不用繳
三萬民事簡易庭 雙方告一告也好 有個判例可以一次解決真的不用找律師 但功課要做 尤其看之前的判例
一時找不到管委會規定法拍要繳一萬的那篇判決,明天再貼,那篇是簡易裁決,第一審管委會輸,管委會上訴後被駁回,兩審的判決要負擔的費用好像不高,只是一般人就是不愛上法院....
繳這個的目的是什麼?之後每個月也都要繳,那這個也不算預付啊
作者:
faniour (å®…å®…)
2020-02-12 21:29:00搶劫喔,什麼爛社區基本上這種大樓自住不要買,你 贏也沒好處
作者:
faniour (å®…å®…)
2020-02-12 21:31:00出租的話不跟他管理住戶,讓管委會自己去累
作者:
lovemost (螃蟹)
2020-02-12 22:23:00當然不用繳,只有第一手住戶要繳
作者:
kikooo (大潘)
2020-02-12 22:43:00這種社區維護管理會比較好嗎?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20-02-13 03:46:00你附的判例是因為區權會投票的程序有問題被推翻,而不是法院判決不能收錢。另外管委會抗告,進二審你還是遇到一樣的問題,錢給管委會還是律師,裁判費1500誰付影響不大,管委會會定這個金額一定是有人有相關背景,除非你賭一口氣跟他耗,不然上法院一定不會划算的
依據貳、得心證之理由,二原告主張依住戶規約被告應繳納1萬元公共基金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其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一)...文末縱然系爭決議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系爭決議仍屬有效。第128行,法院認為程序有問題,系爭決議仍屬有效。就我認知,這應該不是程序問題而推翻,而是第(二)的內容;而就決議內容有構成權利濫用者,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
作者:
aesdu (123)
2020-02-13 08:33:00退一萬步,就算管委會敗訴,費用支應的也是管理費,還輸了其他住戶,也虧了自己的時間。 另外,繳管理費這件事,仲介或前屋主簽約應該跟你敘明,沒有事先說的話,他們有疏失。時間多,還是可以跟管委會玩一下。
作者:
taohua (taohua)
2020-02-13 09:09:00是我 我會鍫犎e會 強逼拿掉這條不合理條約這規定有針對特定族群 不是區權會過有一定有效
作者:
aloness (aloness)
2020-02-13 09:29:00不用繳啊,問管委會是不是要上法院?
作者:
capik (capik)
2020-02-13 09:29:00不用繳,民事庭讓管委告,自己出庭,免律師費。裁判費才1千多。
作者:
gust0985 (還在努力到人生下一階段)
2020-02-13 12:35:00搶劫概念嗎? 沒聽過有這種規定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20-02-13 13:54:00欸,對欸,剛剛看了一下確實會有頭銜,感謝揪錯
要去了解是否有開區權會過半數人同意此筆費用以及其目的,並列入社區規章內,說不定是有什麼額外用途
不合理,若出租給他人,也要算新住戶?通常是管委會剛成立時會才預繳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