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亂用這半年瑕疵擔保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
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
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
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
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
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本身房子就有漏水情況下
房子點交給你的5年內,只要是當時原本就有漏,發現後的6個月內都能主張
中古屋並不會跟新房子一樣開立保固書
問題來了如何證明原本就有漏
是後面造成還是原本
就因為舉證難度+發現的6個月內要主張
6個月內原屋主難以舉證是後面地震還是使用年限到導致
超過6個月買方難以舉證原本就有漏水,你是第7個月才發現,甚至第4年10個月才發現
所以業界才會用半年來說是保固期,但其實他非保固期
只是民法上主張你權益而已
法給5年又給了6個月的期限,讓你在六個月內跟後都有一方難以舉證
而你賣掉房子因為他非保固,所以並不會隨轉移一起轉移
新買家對的是你
所以你要處理到好給新買家
至於你在找上家在漏水這塊,你很困難.....
房子已經不是你的你怎麼找上家,你要用那點主張
除非你有辦法舉證上家明知有漏水惡意不告知,你又沒發現就把房子賣了
可是如果是海砂 輻射 凶宅。上家屋主惡意不告知下,退屋後你是可以找上家的
因為這是上家既定事實,換上家難以舉證
不過特例上家法拍買,法拍公告都沒有下
他可以有機會主張善意第三人,他也是不知情的
買賣交易贈與。 要怎麼證明上家隱瞞?
你入住後沒意外得知?
※ 引述《phakeQQQ (QQQQQQQQQQQQQQQ)》之銘言:
: hi
: 小弟想請教各位板友
: 請問中古屋的半年擔保
: 若是一個物件入手後沒有做任何會破保的裝修短時間內就轉賣
: 舉例:
: A賣給B, 隔天B就賣給C
: 然後在A賣給B的半年內
: C就發現漏水
: 這時候的處理方式是?
: C向B請求擔保
: B再找A?
: 或是轉賣本身就破保?
: 如果是上列操作方式
: 能否做成當A擺爛的時候,讓C接手向A請求擔保的權利?
: 主要目的是要讓B免除後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