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
我先售小屋
後購之房子原屋主出租給租客之租約未到期
但同意提前搬走
這樣我在申請退稅時 會有什麼問題嗎?
(怕國稅局以為我重購非自用)
需要做什麼手續確保不會出問題嗎(原租約部分)
國稅局實務上會如何查核?
是否我只要住進去把戶籍遷好並申請自用住宅即可?
問買屋的兩光仲介和老代書居然都說我不適用...都開政府網頁給他們看了還說那個是土
地增值稅啦...無言...
之前問賣屋時的代書是可以的
只是實際上自己申報 也不干他們的事
不好意思再問細節自討沒趣
現在已經繳稅了突然又有點擔心
謝謝各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