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合約請益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20-10-27 16:34:32
※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 ※ 引述《jerry00104 (GG)》之銘言:
: : 請教 大大們 合約書上的第七點(建商下方備註)這樣立 是合法嗎
: : 感謝 專業釋疑
: : https://i.imgur.com/TZsk9Za.jpg
: 一、本件主要爭點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
: 二、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的解釋有兩種:
:   (一)文義解釋:個別磋商條款優先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就是用這一點, 破解定型化契約的漏洞
:   (二)目的性限縮解釋: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
: 惟於個別磋商條款比定型化契約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始適用本條規定。
個人認為不太可能採用這一個解釋
定型化契約是怕公司預先擬定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
現場雙方磋商擬定的條款, 不管有利不利, 都是雙方合意的契約
不適用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所以回歸第一點
: 三、當有糾紛時,建商一定是會主張文義解釋,消費者如果懂的話,會主張目的性限縮
: 解釋。我的建議是既然知道會有糾紛,就不要約定這種不利於消費者本身的個別磋商條
: 款。
現在賣方市場, 建商可能會放大絕招
不爽不要買
: 參考法令:
: 《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
: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
: Ⅰ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 Ⅱ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撰文者:[email protected]@home-sale板
不過老實說, 定型化契約跟手寫或是印刷沒有關係
就算是手寫的也可以是定型化契約
只是印刷比較好舉證而已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20-10-27 16:40:00
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 1項規定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屬對消費者權益之最低限度之保障事項,倘容許當事人以個別磋商方式訂定更不利消費者之契約條款,有使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內容淪為空談之虞。準此,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3次會議」會議亦採認:「業者若以事先預擬部分空白之契約條款,主張係屬個別磋商條款排除主管機關應記載事項之效力為不適法」。另參酌消保法第 4條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之立法意旨,似對消保法第15條作目的性限縮解釋,意即「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倘較「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更不利於消費者時,始有適用餘地;反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倘較「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更有利於消費者,而消費者於磋商契約條款時所不知之情形,自仍應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作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27 16:42:00
 我看到的關於消保法第15條的大多數函釋內容,大概就如同上述網友的推文。只不過我個人是主張依消保法第1條,而應對消保法第15條作目的性限縮解釋。真去調解或調處或上法院,還是依照函釋說的主張唄。 95%以上建商單方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都沒有符合行政院公布的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建商的一貫態度就是:不爽不要買!真要改善這種情形,只能靠消費者去檢舉,主管機關開罰並且公布,才能慢慢改變這個問題。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20-10-27 21:07:00
感謝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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