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上了一間中古屋,周二下了斡旋請仲介去談,但到現在都沒回報消息,有打算如果
沒成要拿回斡旋金,再找其它仲介去談看看,但是看到斡旋簽約上有一個條文”立書人於
賣方委託期間屆滿後兩個月內就上開房地與賣方成交時,立書人同意視為受託人已完成居
間仲介之義務,立書人承諾仍應給付前開約定之服務報酬予受託人”,請問這條文是不是
指斡旋失敗之後,我再請其它仲介去談,如果成交了,我還要給前個仲介服務費? 當初
簽斡旋沒注意到這條,如果是這樣的話,也太不合理了,沒談成還要被綁兩個月不能去透
過其它仲介再談同個物件,還是我誤解了這個條文?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