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ams (一念之間)
2021-03-03 00:10:22最近在考慮買預售屋,下了訂金拿合約審閱本,發現裡面儘是不平等條約,挑了其中幾項
想請問是否是建商太過份,還是合理,還請大家幫忙提供意見。
1.本建物之汽車停車空間位置及編號,若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而需調整,買方同意
於不影響買方所購買汽車停車空間之尺寸權益下,賣方得變更汽車停車空間位置及編號,
買方應無條件配合賣方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問題:請問這樣是表示預售車位位置可能是選假的嗎?這發生的機率是否常見?
2.賣方通知買方辦理對保手續時,買方應開立授權賣方填寫到期日之與產權移轉款同額、
交屋保留款同額之保證本票各壹張及撥款同意書,交付賣方收執,作為擔保依約付款之憑
據,俟買方依約支付產權移轉款、交屋保留款後,賣方始按該各別退還上開保證本票。
問題:產權移轉款本票可以理解,建商也有買家房貸核不過的風險。交屋保留款的本票開
立的話,會不會造成到時候驗屋有缺失,建商就擺爛直接拿本票去領5%保留款?
3.買方同意一樓大廳空間委由賣方依整體規劃設計。
問題:一樓大廳其實應該是有包含健身房等公設的部份,但是裡面應該有什麼設施合約裡
完全沒有提及。請問這種情形下,拿到代銷提供的一樓配置平面圖是否有保障?
我知道不買最大。請問是否有人預售簽約前要求建商修改合約條文成功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