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預售屋要出售已找好買家,但建商要7/1後才給換約,如果在7/1前找代書及新買家簽私契約進履保,證明是在7/1前就已經售出,這樣是否可以走舊制課個人綜所稅?
很多人說預售屋的買賣成交日,要以建商的換約日為準,但目前卡在建商不肯7/1前換約。
所以找代書簽私契約進履保,跟預售屋合約買賣一樣,只是權利買賣,不是真的房屋權狀移轉登記。且房地合一稅2.0的子法規還沒完整公告,預售屋買賣一定要以建商的換約日為準,在7/1前找代書簽私契約進履保,待建商可換約時雖然已過7/1,是否還可以用2.0前的舊制課稅方式?
※ 引述《missingmini (just missing)》之銘言:
: 這邊想討論一下預售屋換約 vs 房地合一2.0上路的狀況
: 現在大家是說: 7月2.0上路,把預售屋換約交易
: 也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 所以投資客若沒有在7月前換約完成,就會被課重稅
: 但這好像有個盲點: 預售屋換約,就算實際上有賺錢,
: 但名目上還是可以弄成平轉
: 建商不一定會管你跟新的承接方之間的交易細節。
: 你有賺沒賺,他可以不用知道也不想知道。
: 只要在讓渡書上註明是平轉,那麼這筆交易就是
: 沒賺錢,也就不會被課到稅。
: 當然要這樣操作,你跟新買方就要談好,他能接受自己房子
: 實價登錄被報低,而且以後自己要賣房時繳的稅也比較多~
: 至於怎麼談到讓新買方能接受,就憑個人本事了
: 說不定還會遇到不懂的買方,不清楚其中細節,傻傻的接受
: 所以,如果只要這招就能避掉,那投資客何來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