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先進大大,小弟目前在預售屋的契約審閱階段,在貸款約定發現一些問題,還
請各位大大指教:
https://imgur.com/a/GEazn4m
https://imgur.com/a/ZnK2TFV
https://imgur.com/a/tbIUXpR
https://imgur.com/a/L0ztJhz
問題1:
第三款,通常所有權移轉當天就是撥款日嗎?還是通常會有彈性空間,例如寫幾日內撥款?
何謂放棄金融機構撥款授權之解任權?大家的契約也都有這條嗎?
問題2:
第四款,買方如果未能於20日內完成銀行貸款及對保手續(也許因為一些手續、補正文件
而稍微遲延一兩天),賣方就可以以違約單方面解除契約,這樣是不是有點違反平等互惠
跟比例原則?並且買方還須另支付本戶至交屋日止之貸款利息,這樣的話,賣方單方面解
除契約後到本戶賣出去交屋前,這樣不就要一直幫建商繳利息?
問題3:
第七款第1款,不可歸責於雙方時,貸款差額「買方應分一年加計利息按月平均攤還...」
,但是預售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是寫30%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同年限及條件
由買方分期清償;就算不按照預售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寫,但是一年內要償還差額是不
是太短了?
問題4:
第七款第2款,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預售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是寫「賣方應依原
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並沒有寫差幾%以上或以下要怎麼清償,更
何況是可歸責於賣方,還要2年內清償是不是太短了?
問題5:
第七款第3款,可歸責於買方時,差額部分預售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是寫「買方應於接
獲通知日起__天(不得少於30天)內一次給付...」契約這邊寫15日是不是可以請建商直接
修改以適法。
問題6:
第七款第4款,賣方得就買方之房屋辦理上述總金額1.2倍計算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
這是什麼意思呢? 是指我需要清償的貸款差額(含利息)的1.2倍為最高限額,將房屋作為
第二順位抵押給建商嗎?然後還要分期開立支票及支票?
問題7:
第九款,「賣方須於銀行撥款七日內通知買方辦理交屋手續,除在驗屋中發現...重大瑕
疵外,不得以未完成驗收或未交屋為由,拒撥貸款或拒付貸款利息。」貸款都已經撥付了
,但是沒有先驗屋怎麼知道有沒有上述的重大瑕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