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跟建商買,房地分開寫金額
或是你購屋時房地分開寫金額
在你之後買賣
一樣房地分開寫金額
假設
土地700萬,建物300萬
賣屋時一樣分開寫
土地1000萬,建物290萬
這時候由於你是舊制
土地已繳土增稅,建物因折舊而虧損
故沒有財產交易所得稅
這時候只能拿合約去解釋
※ 引述《WeihsiuChen (比蓋)》之銘言:
: 各位好,小弟之前因為出國工作,所以前年把房子賣掉,
: 沒想到最近接到國稅局的公文要我補稅。
: 我房子是 102 年購入的,且持有六年以上,所以應該是適用舊制。
: 我採用了 pipigy 兄的教戰方式:
: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31797605.A.B7A.html
: 事情是這樣的:
: 當初我跟建商買房的時候,我拿到了土地跟房屋的兩本合約,買價也是兩筆分開。
: 所以我賣的時候也把土地跟房屋分開計價。
: 去年申報個人所得的時候,因為不確定有沒有問題,就拿著所有資料去國稅局,
: 也就這樣申報過了。
: 沒想到現在賣房子所在地的國稅局說,他那邊就只有賣房子一筆資料,所以不能
: 採認我這樣分開報稅的方式。他要照 [房屋/(土地+房屋)] 的比例放入個人所得
: 課我的獲利。
: 因為我查不到相關法規,難道我不能選用對我最有利算法,就只能這樣依照
: 國稅局的說法被課稅了嗎?先謝謝房版的前輩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