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建築師朋友的回覆,提供您參考:
1。民法(私權關係):若露台已約定專用(較新的社區多半會在所有住戶的買賣合約中
載明,或其他形式的合議,以避免售後爭議),您對露台即有使用權(依原合約的條件)
,則其他住戶或管委會無法再以民事強制您的作為。
2。刑事或行政法:若用刑法提告您(189-2公共危險罪),依您情節及專用權,不符要件
,不可能起訴。行政法檢舉方面,相關法令一般是依建築法的違規使用(違建)。這方面
各縣市都有違章建築的認定基準(前列貼文有幾位大大有略提到),您可依其限制範圍內
使用。
3。所以若您有權使用,那麼,您的問題基本上是個「設計」的問題。如何滿足您的需求
,包括功能、預算、法令限制、美觀性。。。
4。50坪的露台庭院有個幾坪的資材儲藏空間,應該是合情理的。違建法規上的透空率(
可開啟)、非定著物(活動性)、高度限制,乃至社區觀瞻、視覺衝擊、。。。等都當作
是設計課題。
5。至於若需面對鄰居管委會、主管機關,則是溝通與法制問題,略如上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