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哥大姐好,
不好意思故事說來有一點點長,小弟有關“無自用農舍證明”一事想請教如下,十分感
謝您花時間閱讀與回覆
背景(地點在台南):
1. 老爸財產清單裡面已有繼承阿公留下與親戚共有的未保登之古早建物(建管前就存在
因此也無使照與建照)坐落於農地上。
2. 此建物幾十年來一直都有使用,包含繳水電,繳稅,並有門牌等等。
2. 近兩年共有農地經共有物分割成兩塊,而為分割方便,此未保登建物全部面積皆坐落
於親戚那方農地上。
疑問:
由於舊建物已太老舊,故雖然共有具使用權,但老爸未來仍想以老農身份自建農舍供家
族後代子孫一起生活與聯絡感情,小弟幫忙查法規後發現資格認定上似乎要申請無農舍
切結書,就會遇到農民只能有一棟農舍的問題。
解決辦法:
1. 我的理解本來就錯,老爸只有財產清單有未保登老舊建物,持有的農地上根本無任何
建物,因此沒有已持有農舍問題。
2. 我的理解沒錯,財產清單上未保登舊建物仍會被機關判定為未保登農舍,如今想申請
無農舍證明,需透過買賣, 贈與等形式先把舊農舍移出財產清單,方能進一步取得無自
用農舍證明。
3. 假設是2成立,是否方便請教則哪種形式會更佳?目前是覺得透過夫妻間相互贈與,
或贈與子女,但未保登能轉移所有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