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區公設驗收遇到一些疑問
建商原本有自己的自驗廠商商A
因為管委會主委要求換成廠商B
而建商最後也妥協更換為廠商B來進行自驗修繕
但社區打算第三方公設驗收也找廠商B
而且費用由公用基金與管理費支出
最後投票因為出席人數不足,並沒有通過
原本以為告一段落
但如今管委會用建商草約提出進行假決議
變成必須有超過半數住戶出來投反對票才能否決
第一個疑問:
管委會要求建商使用廠商B
建商也同意之後,為什麼還要提第三方驗收?
再來就是管委會在第三方公設驗收又指定廠商B
同一家廠商驗收真的有實質幫助嗎?
還是說這是大部分社區公設的過程呢?
因為第三方驗收會直接從管理費與共用基金支付
所以會希望找不同家才會更有效果
第二個疑問:
同一議案不能變更的原則,投票下有ABCD四項
但管委會拿掉D之後,只對ABC進行假決議
管委會跟我說ABCD是各自獨立
沒變更內容即可假決議
想了解同一議案原則
是ABCD各自獨立?還是ABCD就應該為同一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