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下訂的預售屋,拆款表中註明「驗屋款5萬」,然後剛才在翻閱合約時,看到如下的規定感覺怪怪的,請問是我多慮了嗎?現在很常聽到預售屋的糾紛,如果手上只有五萬元的籌碼又遇到建商擺爛不就欲哭無淚了嗎?請大大開示一下
第十六條 驗屋
四、買方就本契約所載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得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於交屋進行改善,該部分瑕疵或未盡事宜未完成改善前,買方僅得以驗屋款作同時履行抗辯,除驗屋款外,不得以未完成改善為由,遲付其他工廠款項(含金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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