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c761128 (Aries-ID不是生日)》之銘言:
: 應該是這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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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判決書網址
: 以下節錄至主文
: 裁判字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 裁判案由:
: 損害賠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110年度勞訴字第320號
: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 鄭人豪律師
: 陳彥寧律師
: 被 告 蘇慧龍
: 葉俞宏
: 許由德
: 張宏亮
: 上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A欄」所示金額及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蘇慧龍、葉俞宏、許由德、張宏亮各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如附表「B欄」所示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 告如各以如附表「C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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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蘇慧龍:92年4月28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曾擔任原告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及大興西路店店經理、任職期間前一年實際所得為244萬2,333元。
被告葉俞宏:104年8月18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曾擔任原告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及經國店專案經理、任職期間前一年實際所得為107萬7,758元。
被告許由德:104年12月10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曾擔任原告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及經國店主任、任職期間前一年實際所得為113萬4,980元。
被告張宏亮:98年3月24日起至110年2月24日止、曾擔任原告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及中路重劃店專案經理、任職期間前一年實際所得為95萬0,218元。
三被告於110年2月2日逸驊公司設立時,均尚任職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