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版友是否有相似的經驗或是法律依據可以參考。
如果買了一間隔間出租的二手屋,
在換約的過程中,房客押金(兩個月房租)的部分是應該
1. 從原屋主那邊直接拿過來?
2. 從換約的房客那邊拿一份新的過來?
因為之前買賣簽約的時候賣方沒有提到這個,
但是現在貸款核可下來了第三期完稅款也已匯入履保帳戶
(而且賣方還要求都要動支,所以只留二十萬在戶頭裡面)
然後賣方(舊房東)堅持,因為房客有積欠房租他要拿房客的押金扣抵。
新買家(新房東)必須自己找舊租客換約順便拿新的押金,這樣合理嗎?
我看過買賣房屋契約書(住X不動產)的制式內容,並沒有寫到這一項
但是我覺得這應該是當時就應該揭露的事實 (房客有欠租,所以她要拿押金折抵)
補充 : 在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成屋) 上面的
16.是否有積欠應繳交之費用,水費 電費 瓦斯費 管理費 使用費 清潔費 其他
上面屋主勾選為 [無]
附註: 契約當中比較相關的條目摘列如下 :
第九條買賣標的點交
二、如有使用現況之住戶規約、分管協議、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等文件
,點交時乙方應一併交付甲方,甲方應繼受相關之權利義務
八、點交時若乙方(賣方)就買賣標的尚有管理費、維修費違約金等任何應負擔款項
與第三人未結清者,該款項應由專戶中扣抵。若乙方對該款項之支付有爭議時,
應保留該款項不得取回。待爭議理清時依約處理之,雙方亦不得藉此妨礙房地
點交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