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好像有個新聞, 就是屋主被抓包實際取得成本不符要求補稅
這個不會有登記不實的刑責嗎?
1. 買方和建商買房 1400, 建商說折讓300 (這也折太多, 不是通常送個禮券家具之類的?)
2. 這是折讓不是AB約, 這是折讓不是AB約, 這是折讓不是AB約
很重要要說三次
建商在會計上也註明實際銷售只有拿到1100, 營所可以少扣一點
因為契約打1400 所以實價登錄1400合情合理合法
這時候有疑問了
契約上應該是登載1400, 但是信託的金流應該只有1100, 這樣不會有問題?
銀行不會管他的抵押物實質只值1100嗎?
還是說, 建商會私下提300現金或電匯回給屋主?
那若是合約沒寫, 這300不給不是完全沒保障嗎?
另外屋主報稅用1400列舉被抓包, 只能說死好